| 立法是法治之先导,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过去一年,省人大常委会紧扣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这一核心任务,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推动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全年共制定修订法规10件,修改法规12件,审查批准设区的市法规44件,有效发挥立法功能作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取得决定性进展、率先呈现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生动图景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促发展”立有效之法 社区是城市社会最基础的单元和细胞,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2025年5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城镇社区更新条例》。这是聚焦社区更新“小切口”的创制性法规,为完善社区公共服务、提升居住品质提供了法治保障和浙江经验。 《条例》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将规划条件调整、标准规范优化、激励保障措施等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对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基础设施、居住环境等更新改造作出系统规定,对危险房屋拆除重建作了重点规范,系统解决了项目实施程序、反对意见处理、项目资金平衡等法律和实践问题,全面推进“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建设,切实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海洋是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地,浙江是海洋资源大省,也是海洋经济大省。省人大常委会总结固化我省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制定《浙江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条例》注重发挥浙江海洋资源和港口资源优势,坚持陆海统筹、山海协作,强化规划引领,健全体制机制,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推进一流强港建设,优化开放合作举措,着力破解制约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堵点问题,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海洋经济发展制度体系。 值得一提的是,2025年,省人大常委会在区域协同立法方面更进一步。 2025年7月,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分别表决通过《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决定》于2025年9月1日起同步施行。这是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首次以协同立法形式,针对科技创新出台法规性决定,标志着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迈入新阶段。 “在《决定》起草过程中,我们认真把握‘战略协同、高地共建、开放共赢、成果共享’的原则要求,积极推动将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等浙江首创经验写入决定文本,以法规制度协同提升长三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 “惠民生”立有情之法 人民需要什么法,就立什么法。 省人大常委会始终把“立法为民”作为立法的主旋律,运用法治方式推动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真正做到民之所盼、立法所向。 院前医疗急救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福祉,是“与生命赛跑”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制定《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条例》系统总结我省院前医疗急救体系、急救数字化建设、公众急救技能提升等经验做法,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急救中心(站)的设置标准要求,并针对山区海岛县急救交通不便、AED使用宣传不足、救护车高速公路交纳通行费等问题作出针对性制度设计,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 旅游业是重要惠民富民产业。省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旅游业发展新形势和人民群众新期待,修订《浙江省旅游条例》,以法规制度形式强化旅游业在实现人民群众增收、推动文化保护和传承、促进社会消费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产品创新、产业协同、服务拓展、新业态培育等方面作出创新制度设计,并在规划管理、公共服务供给、安全监管等方面作出针对性规定,推动我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江河湖泊是地球的血脉、生命的源泉、文明的摇篮,也是主要的行洪通道、优质水资源的载体和绿色生态的底色。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统筹推进水灾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治理,针对涉河湖工程管理、河道清淤疏浚、滨水空间利用等问题提出可操作的制度方案,固化我省在河湖名录管理、水域占补平衡、重要河湖保护等方面的经验做法,提升河湖综合功能,推动形成人水和谐共生的河湖保护治理格局。 湿地作为“地球之肾”,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基石。为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省人大常委会修订《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厘清部门权限,完善省级重要湿地的认定程序和发布要求,推进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细化湿地利用和生态补偿机制,努力在改善湿地生态功能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之间寻求“最优解”,切实提升我省湿地保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推动美丽浙江建设。 “保善治”立管用之法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落实新修改的监督法,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修订《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条例》紧扣人大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构建监督闭环,强化审议意见的督促落实,对审议整改问题清单、开展跟踪监督等作出规定,并将监督工作“六化两提升”、数字赋能、监督贯通协调、开展法治政府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等经验做法写入法规,为我省人大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规制度支撑。 浙江的经济活跃度高,网民数量占比较高,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易发多发。 “2022年国家出台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有力法律支撑。但部分规定较为原则,再加上电诈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持续增强,难免出现滞后性。因此,需要结合上位法和地方实际出台实施办法。”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反诈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近年来,浙江在和电诈犯罪分子的斗智斗勇中,也摸索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出台反电诈的地方性法规正当其时。 2025年9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办法》。作为全国范围内第一部反诈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浙江反诈工作进入体系化、法治化的新阶段。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立法过程中,围绕电信、金融、互联网治理的重点环节,细化完善上位法规定,强化源头治理,突出宣传教育工作,并将“96110”运行机制、异常账户监测处理等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切实守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 档案是历史的记忆,是人类文明的传承。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档案的开发利用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在原档案法实施办法基础上,制定新的《浙江省档案条例》。《条例》完善红色档案的调查认定和开发利用,在档案信息化、突发事件档案管理等方面作出创新规定,并明确将民营企业档案管理纳入法制保障,标志着浙江在推动民企档案资源向价值资产转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强审查”维护法治统一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域,则一域治。 2025年是我省所有设区的市开展地方立法10周年。为总结经验、推动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开展设区的市地方立法10周年系列活动。开展专题调研,形成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浙江实践的研究报告,相关经验做法在2025年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作经验交流发言。召开设区的市地方立法10周年工作座谈会,组织开展集中宣传,并汇编形成《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浙”十年》一书,充分展示设区的市立法工作成果。 这一年,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做好设区的市立法审查指导工作,坚持寓把关于指导、寓支持于审查,完善“全面指导+重点关注”制度,加强设区的市立法全链条统筹指导。强化立项统筹,指导各设区的市围绕中心大局凝聚法治合力,将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刀刃上、发挥最大效用。坚持提前介入,加强跟踪指导,守牢合法性底线,确保将问题解决在法规通过前。 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了《杭州市生态文明之都建设条例》《宁波市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温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湖州市绿色航运条例》《嘉兴市科创金融促进条例》《绍兴市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金华市“后陈经验”传承发展条例》《衢州市碳账户建设和应用条例》《舟山市陆源污水间接排放海洋管理规定》《台州市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规定》《丽水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一批特色管用法规,有效提升全省立法工作整体水平。 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法律制度。备案审查,浙江一直走在前列! 这一年,省人大常委会严格遵循“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工作总要求,认真落实监督法、全国人大备案审查决定和省备案审查条例,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机制,加强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提升备案审查刚性,共报送备案地方性法规60件,接收备案规范性文件79件,认真研究办理审查建议10件,督促制定机关纠正存在合法性、适当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2件。开发使用省人大备案审查数字化应用,优化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推动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编写审查纠正案例汇编和工作综述,提升全省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省人大常委会强化法规常态化清理,修改公共数据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慈善法实施办法、禁毒条例等12件法规,有效维护法治统一,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比如,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对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等作了完善,更好地维护“舌尖上的安全”;修改禁毒条例,将实践中存在滥用情形的笑气、替来他明等未列管成瘾性物质纳入临时管制范围,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等等。 |